刘广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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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媒体报道或评论偏离客观中立平衡真实原则构成名誉侵权

作者:刘广全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61次举报


网络媒体报道或评论偏离客观中立平衡真实原则构成名誉侵权

法智部落:刘广全律师

 

  1. 裁判规则:

    网络媒体报道或评论文章应当客观中立,还应该综合呈现多方意见如果仅截取其中一个方面的内容,夸大片面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名誉侵权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7)沪0105民初1072号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品途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侵权纠纷;

    案例二:(2018)沪01民终10600号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诉冯娜名誉权纠纷;

    案例三:(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872号上海新世纪机器人有限公司与北京泡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

     

    三、权威观点及裁判法理:

    1、网络媒体作为公共舆论平台和媒介,影响范围广,更应对其发布的内容尽到审查义务若偏离事实真相或夸大片面事实,损害自然人名誉或法人商誉的,构成侵权。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对公民的名誉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或者败坏他人名誉。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第2款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是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将法人的商誉权包含进名誉权内,作为名誉权的组成部分,都体现在社会活动中对法人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一种评价,是一种长期积累的无形财产的体现,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互联网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网络媒体作为公共舆论平台和媒介,影响范围广,近年来更是蓬勃发展,出现了微博、知乎等用户基数大,活跃度高的自媒体平台。当前,随着媒体的发展和新媒体的不断涌现,虽然国家的监管日趋健全并不断规范,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媒介乱象仍然频出,尤其是自媒体的不规范甚至违规操作屡禁不止。自媒体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由于缺乏有效规制,且侵权行为隐蔽,再加之网络媒体的便利性和无边界性,使得自媒体侵权高发。很多自媒体大V打着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的旗号,不经过严谨的事实核查,不遵守严格的媒体操作规范,肆意散布不实信息,不仅造成了当前社会假信息的泛滥,也造成了大量的媒体侵权的发生,给个人及法人等的名誉权造成了侵害,使得相关案件呈现爆炸式增长趋势。网络媒体作为公共舆论平台和媒介,影响范围广,更应对其发布的内容尽到审查义务。若偏离事实真相或夸大片面事实,损害自然人名誉或法人商誉的,构成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2网络媒体应遵循客观、真实、中立、全面的原则。

    第一,网络媒体应遵循客观、真实原则。真实是媒体的生命,它指的是作为一个媒体人在履行了审慎的注意义务之后,对事物客观情况的全面客观反映,并不掺杂个人的主观判断和臆断,且基于媒体的影响力,应当承担比普通公众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

    客观平衡报道及评论的基本要求是报道者只能以一个旁观者和中立的第三方的主体来观察新闻事件,要综合事件的方方面面,要对事件多方主体的情况和观点进行全面核查,而不能偏听偏信,也不能将一方的观点作为主流观点进行报道。必要的客观中立平衡报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媒体报道的社会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网络媒体应当遵循中立、全面的原则。平衡报道是指网络媒体作为报道的生产者,必须对新闻事件进行全方位的报道,要全面呈现新闻事件当事人各方的观点和意见,而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在报道中,要全面反映各方的观点和意见,且对这些观点的报道要全面,不能断章取义、偏听偏信。社会事件背后总是有着利益冲突的各方,作为网络媒体,在面对这些互相冲突的利益相关方时,虽然可能有自己的好恶或者倾向,但是必须谨守媒体从业者的职业操守,恪守中立、公信、全面的原则。

    对于新闻报道中的不规范和虚假新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2011年曾出台《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报道的若干意见》,对虚假新闻的认定明确了若干原则,并对防止虚假新闻报道进行了制度性的预防,对于我们在网络新闻报道中防止虚假或者其他不规范新闻报道提供了基本遵循。但是,虚假新闻只是新闻失范的一种,现实中由于复杂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诸如个人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监管疏严不齐等原因,新闻失范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加强新闻业的行业自律、加强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3、对网络媒体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保护营商环境。

    近年来,网络谣言及虚假信息犹如病毒一般充斥着虚拟网络空间,甚至不乏涉及捏造是非、制造混乱等恶劣事件。“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为有处有还无”,面对铺天盖地的网络谣言,倘若不进行有效治理,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在媒体融合已成必然趋势、新媒体逐步取代传统媒体的今天,人们突然发现处在监管边缘的自媒体等各类新媒体在提供真实信息方面仍然有待努力,而虚假信息和媒体侵权的频发已经让人们意识到,通过行政和司法的手段加强对媒体的监管,促进媒体的规范化发展并不断加强自律,已经势在必行。此外,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增强网络媒体的注意义务,提高名誉侵权类案件的赔偿标准,也有利于规制网络谣言,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保护营商环境。

     

    四、相关法律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36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110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

    第1条 真实是新闻工作的生命。报刊出版单位要完善新闻采编管理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新闻机构及其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要认真核实报道的基本事实,确保报道的新闻要素准确无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刊载未经核实的来稿,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第5条 严格审核转载内容是防止虚假、失实报道扩大传播的重要环节。转载新闻报道必须事先核实,报刊出版单位要建立健全新闻转载的审核管理制度。报刊转载新闻报道事先必须核实,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后方可转载,不得转载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严禁歪曲原新闻报道事实、擅自编写或改变原新闻报道内容的行为。

     

    注释:

    [1]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77页。

     


刘广全律师,青岛大学毕业,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3年,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执业。  业务领域包括:公司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