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广全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8日 2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一、案件情况 :
2011年12月1日,兴通公司(甲方)与陈先生(乙方)签订《洛阳市兴通公司内部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将兴通公司与市公路局签订的二广高速收费站加宽工程,委托乙方陈先生担任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的全面管理工作。项目经理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养老保险、奖金、福利费及工程材料款,不得拖欠;项目经理应及时配合建设方完成工程结算,负责结算工程的结算款,付清材料款、工人工资、税金及该工程的所有债务;项目工程按5%上交利润。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附加及所得税,不包括项目自行交纳的印花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应在当地交纳的各项规费均由项目部承担;工程结算时,原则向建设单位出具建安发票,若有特殊情况,开具收据,转工程款时,暂按工程款6.5%预收利润和税款。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2011年12月16日,陈先生与马先生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了以下内容:工程名称为二广高速收费站扩宽工程;工作内容详见施工清单与施工图纸;开工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结束日期为2012年3月1日,共日历天为90天;实行单价包干,技术由甲方负责控制,乙方施工,材料有乙方提供;按照工程量清单构成中的细目编号以及相应的计价规则,由甲方技术员每月按完成部位对应乙方实际完成数量进行统计,根据细目工程完成数量表报甲方签字认可;工程总造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乙方进场至工程量完成20%作为施工保证金,乙方每次完成工程量20万元为一次验收节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验收完工后,甲方在确定业主将工程款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扣除总造价5%的质量保证金后及时支付乙方剩余款项。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原告完成施工任务,被告共支付工程款1150000元,之后双方因工程款决算产生争议,导致本案纠纷。
二、律师点评:
《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然约定技术由陈先生负责控制,但该合同明确约定由马先生施工,实行单价包干,工程总造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验收扣除总造价5%的质保金后及时支付剩余款项等内容,该约定内容明显有别于施工协作协议,马先生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或部分工程的协作施工人,可以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后向陈先生主张相应工程价款的权利。
兴通公司与市公路局所签施工合同中《工程量清单汇总表》所列施工项目及工程量相同,但《工程量清单表》中载明的项目单价是《工程量清单汇总表》对应单价的80%。陈先生制作的《清单支付报表》中多数项目的单价也是洛界高速公路管理所确认付款单价的80%。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情况,参照洛界高速公路管理处所确认付款单价的80%作为计价标准,结合马先生实际施范围和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