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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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与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广全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8日 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

2017年7月26日,路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颖来到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陶怡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夏怡菁的监督下,吴颖在位于上海市七浦路一三三号的上海兴旺国际服饰城地下室七街二十号铺位,购买了箱子一件、包二件,现场取得销售单两张(均载有户名:黄钧秋,其中箱子的价格为200元,包的价格为100元和200元)、姓名为“黄君秋”的名片一张。公证处据此于2017年11月9日出具(2017)沪静证经字第2882号公证书。一审审理中,黄女士确认该店铺系其开设,销售单由其出具,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店铺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销售箱包。

一审当庭打开(2017)沪静证经字第2882号公证书封存的物品,内为手提包两个、箱子一个。路易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构成侵权的是一个深棕色手提包,表面图案由、元素交替组成,手提包的吊牌正面印有“OUFILASI?欧菲莱诗国际品牌(香港)发展有限公司监制”字样,背面印有“OFLS?5881-M”“品牌名称:欧菲莱诗女装包”“OUFILASI?欧菲(香港)公司监制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一号中国银行大厦25楼”“制造商:广州市科王皮具有限公司”字样。具体图样如下:

经一审当庭比对,路易公司认为,黄女士销售的上述商品上使用的图案是以中间的英文字母加四周的三组图形组成,该图案在产品表面多次延展使用,从构图以及整体外观上与路易威登马利蒂主张权利的第241012号商标及装潢构成高度近似。黄钧秋认为,涉案产品的吊牌上未使用第241012号商标,产品表面图案中的字母、图形也与商标及装潢不同。

二、点评: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4年亦就销售侵害涉案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发布过禁售公告。商标侵权人作为长期从事箱包销售的从业者,应当知道被控侵权商品可能侵害权利人的涉案注册商标,但仍予以销售,并不符合免除赔偿责任的条件,故上诉人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刘广全律师,青岛大学毕业,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3年,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执业。  业务领域包括:公司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