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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由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变更罪名为组织淫秽表演罪获最轻判决

2022年05月16日 | 发布者:万祖军 | 点击:51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1、为非法牟利,被告人张某、崔某、周某招募主播,分别担任家族长,组织多名主播从事网络淫秽直播。在犯罪活动中,主播由各自的家族长进行管理,主播在淫秽直播平台开通直播需通过家族长与平台认证;直播结束后平台...

律师观点分析


1为非法牟利,被告人张某、崔某、周某招募主播,分别担任家族长,组织多名主播从事网络淫秽直播。在犯罪活动中,主播由各自的家族长进行管理,主播在淫秽直播平台开通直播需通过家族长与平台认证;直播结束后平台与家族长结算收益,家族长再根据一定比例与主播结算;直播平台首先通过衣着暴露、挑逗性语言、偶尔进行淫秽表演吸引观众;观看者若要进一步观看需开通会员进入直播间,通过支付宝或微信给平台充值换取平台币取得会员资格,以平台币购买虚拟礼物并“打赏”给主播后,观看淫秽表演,主播通过收取礼物非法牟利;为非法牟利、吸引关注,主播还提供付费加微信或QQ服务,并向付费会员发送自拍或下载的淫秽视频。

2、辩护人代理的其中一个家族长,本案检察院以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批准逮捕,辩护人接手案件后认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于是向检察院提交了辩护意见,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建议,以淫秽表演罪起诉至法院。通过辩护人辩护,该家族长在同案犯中获得了最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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