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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免除原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吗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158人看过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免除原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吗

广东省东莞市杰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杰某某公司)于2010年6月成立,汪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由其丈夫徐某鸿(台湾居民)负责经营。2010年3月至7月间,杰某某公司多次向四川省绵阳市龙某薄膜有限公司(简称龙某公司)购买货物,但未支付货款。2012年2月,汪某将所持杰某某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同年3月,徐某鸿与汪某离婚。同年10月,龙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杰某某公司、徐某鸿及汪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汪某以其股权转让为由拒绝清偿,徐某鸿则以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为由,主张应由杰某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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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杰某某公司是一人公司,汪某在涉案期间是杰某某公司的股东,其未能证明在涉案交易期间杰某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汪某应对杰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涉案债务发生于徐某鸿与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法院判决:杰某某公司支付龙某公司货款,徐某鸿、汪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类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除非一人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否则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我国对一人公司实行“法人人格滥用推定”原则,由股东自负举证责任。该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创举,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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