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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的分手费,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9日|分类:法律顾问 |259人看过

双方约定的分手费,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不会,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这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汇,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约定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协议、可能是欠条等,但实际上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法定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各地关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相关司法解释,若民间借贷合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有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等情形的,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一般来说向法院起诉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因违反公序良俗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分手费协议有效吗

分手费协议是否合法,应从两方面来把握:

1、主观方面。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应完全出于男女双方特别是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当事人的内心压力或精神恐惧而作出的约定或承诺。

2、客观方面。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客观上应当是当事人在没有受到任何威胁、恐吓或胁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说在正常状态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同时,满足合同法对当事人订立民事合同行为合法性的规定。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签订分手费协议,其实质是建立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是订立民事合同行为。只要遵守合同法上关于订立分手费协议的要求,该分手费协议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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