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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具体有哪些分类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178人看过

(一)约定赔偿、一般法定赔偿与特别法定赔偿

约定赔偿,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比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般法定赔偿,指依法律的一般规定而定的损害赔偿。比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特别法定赔偿,指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典型的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赔偿,即我国法上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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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迟延赔偿与填补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可区分为迟延赔偿和填补赔偿。前者产生于履行迟延场合,是与本来的给付一并请求的损害赔偿,这种迟延赔偿被解释为本来给付的扩张。填补赔偿以履行不能场合产生的损害赔偿为典型,是代替本来给付的损害赔偿。亦即,在履行迟延这样的违约场合,对履行请求权附加上了赔偿请求权;在履行不能这样的确定的违约场合,赋予填补赔偿请求权以替代本来的履行请求权。

(三)债的同一性理论

由于债务不履行(违约)的损害赔偿系转换的损害赔偿之债,通常认为它与原来的债权或履行请求权具有同一性。具体说来,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本来债权的扩张(迟延赔偿场合)或者内容的变更(填补赔偿场合),与本来的债权具有同一性。履行请求权与各种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一性,是指在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以及时效期间等方面在法上作同一的对待,其实益在于:附属于履行请求权的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同样及于损害赔偿请求权。解除前既已迟延,债务因解除而变为填补赔偿场合,由于其债务业已陷于迟延,填补赔偿债务当然陷于迟延,因而无须再经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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