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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明示先期违约须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2日|分类:法律顾问 |224人看过

构成明示先期违约须具备哪些条件

1、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如果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具备有效要件,为无效合同,则不能产生双方期望的后果,或者说法律禁止合同后果产生。

2、明示先期违约的提出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合同履行届满这段时间内,之前或之后均不会产生明示先期违约。合同成立之前尚无约定达成,则更无违约可言,至多只能是缔约过失责任。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发生实际违约。

3、一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地、肯定地、无条件地、明确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表明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或者以自身行为表达出来。

相反,那种被迫的、含糊其词地、或附条件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均不构成明示先期违约。例如: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合同。一日卖方通知买方如果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上涨10%,他将无法履行合同。卖方的这种表示就不是明示先期违约的意思表示。

4、必须为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非协议解除或履行不能。上述两种情况下虽然能出现事先解除合同的效果,但并非明示先期违约。因为在双方协议解除的场合下谈不上“违约”,而履行不能不属于明示先期违约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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