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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的自救手段有哪些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7日|分类:法律顾问 |166人看过

合同违约的自救手段有哪些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相关知识: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1)实际履行。有两重意思,一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二是指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2)损害赔偿。各国法律都认为,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救济办法。但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损害赔偿的方法及损害赔偿的计算,也各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

(3)解除合同。在中国,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时,才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4)禁令。是指由法院作出禁止,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能做某种行为。

(5)违约金。这是违约补救的最常用办法之一。

大陆法认为违约金具有两重性,即惩罚性和赔偿性,在数额上,法院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金额原则上不得予以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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