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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300人看过

一、民法典的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表现形式

1、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或者投资不足;

2、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或者参与研究开发工作不及时;

3、不按照合同约定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或者协作配合不及时、不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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