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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0日|分类:私人律师 |459人看过

一、民法典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民法典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有效。

惩罚性违约金是对守约方的保护,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但一般在劳动合同中很少用的惩罚性违约金,而其主要用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惩罚性违约金如何约定

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

因而判断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性,不应以事后损失与违约金的大小为标准,而应当分析当事人订约时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惩罚”、“罚款”等字样的应认定为惩罚性违约金。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则应结合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标的及支付违约金后是否还应履行债务等,按照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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