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吟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必要性提出异议谁来举证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266人看过

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必要性提出异议谁来举证

依据我国刑事赔偿案件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医疗费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赔偿的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指接受刑事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义务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的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具体而言,中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