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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409人看过

  当公司资不抵债时,最后往往是破产收场,这时很多债权人的债务都不会得到清偿。因此,不少债权人为了尽可能受偿,会要求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甚至要求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虚假出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通常情况下,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在公司解散、破产清算后,即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公司的股东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当公司股东存在未出资、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时,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虚假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依照该解释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活,要是公司存在虚假出资状况的,公司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只是对债权人而言,想要调查举证债务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等情况,并不是容易,建议最好委托专业公司法律师协助调查取证,尽可能索取最大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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