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吟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电动车交了停车费被盗是谁的责任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399人看过

电动车交了停车费被盗是谁的责任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动车停在收费的停车场内被偷的,由停车场的管理者承担赔偿的责任,管理者赔偿后,可以向盗窃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保管人应按仓储合同的要求,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履行保管义务。在国家对特殊保管物品的储存操作制定了专门标准时,还须按照这些专门标准履行保管义务。

(2)保管人的违约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保管人主观上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时,才应对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负责。仓储物因不可抗力和因自然因素发生的损失是风险损灭,不由保管人承担,保管人并不因此负违约责任。

(3)保管人的法定免责事由。共有两项:

①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性质或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其过错在存货人,因此而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也应免除保管人的责任。

但若因货物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因保管或操作不当而使包装毁损的,保管人不能免责,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②因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或损坏的。有效储存期是指对某些不能长期有效地存放的货物所规定的储存期。

仓储物在有效储存期过后,因其自然性质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质、损坏现象,对此保管人不负其责。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