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吟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定承诺期限与约定承诺期限哪个为准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344人看过

法定承诺期限与约定承诺期限哪个为准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由此可见,在没有约定承诺期限的情况下才会采用法定承诺期限,所以应当是以约定承诺期限为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