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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5月31日|分类:法律顾问 |361人看过

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行为人故意对受害者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

(二)受害人在被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过程中死亡;

(三)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对受害者的死亡结果没有预见,主观上没有故意,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实施非法拘禁行为,采取关押、捆绑、紧闭等强制方式,非法剥夺限制受害人的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结果加重犯是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产生的结果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对于结果加重犯的定性,有广义说与狭义说之分,目前学术界大部分比较倾向狭义说。

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表现为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对于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没有预料到,剥夺了受害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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