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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证据有哪些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2日|分类:法律顾问 |167人看过

一、离婚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1、一般管辖原则

  一般来说,离婚纠纷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

  有下列五种情形,原告住所地对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二、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4、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三、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证据有哪些

  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提交相关的你认为不属于受理法院管辖的证据证明,包括经常居住地的暂住证,居委会的证明,派出所的相关证明等等。

  综上所述,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证据作用在于证明自己的经常居所地,因此要有经常居住地的暂住证,居委会的证明,派出所的相关证明等等,以此来反驳管辖法院确定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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