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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199人看过

  一、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

  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下列情形除外:

  1、订立婚约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2、一方的婚约当事人成年与父母共同生活,婚约当事人与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等等。

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

  二、彩礼纠纷诉讼主体如何认定

  实际生活中,婚约彩礼的给付、接受,一般不是在婚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直接发生的,往往是一方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因此如果诉讼主体只列男女本人,往往不利于这类纠纷的解决。从原告角度看,给付的彩礼是家庭共同财产或父母财产或亲属财产,男方本人不是权利人,如果只能由男方做为原告,其主体资格往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从被告角度看,收受的财产无论是被女方父母或亲属拿走,还是被女方本人接受,女方及其家属都是共同受益人,如果只列女方本人为被告,由于女方本人未收到彩礼或无独立财产,使给付方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既使得到法院胜诉判决,也得不到执行。综上,作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允许男女双方及相关亲属做为共同的原、被告。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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