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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6日|分类:法律顾问 |163人看过

哪些情况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哪些情况离婚彩礼需要返还

  案例1: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山东)之一: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案例2: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十三: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法院案号:(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

  裁判观点: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于2009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另查明: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过。根据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双方过错,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484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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