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判决离婚还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陈某经过相亲,认识了王某,因为无力支付彩礼,于是向亲戚借了10万块用于支付王某的彩礼。结婚3个月后,陈某和王某的性格不合,陈某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陈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去王某返还部分彩礼。
陈某在离婚诉讼中并没有要求返还彩礼,也没有表明放弃这项返还彩礼的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陈某可以就返还部分彩礼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注意一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不能超过诉讼时效,也就是从陈某和王某双方登记结婚后,自从他们解除婚姻关系后,陈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起计算在3年内。

二、哪些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的行为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解决离婚彩礼纠纷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