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吟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6日|分类:法律顾问 |707人看过

  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教唆犯要成立犯罪中止,是以教唆犯中止本人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为已足,还是要求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可能导致的犯罪结果,在理论界素有争议。我认为,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应以自动有效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被教唆者犯罪行为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为必要条件。因为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及其所造成的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教唆犯教唆完毕以后,其作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已经在发生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想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使本人的教唆行为失去作为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的效果。而要消除这一原因力的作用,唯一的办法就是制止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共同犯罪所处的不同阶段,教唆犯成立中止的具体要求如下:

  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1、在被教唆的人预备实施所教唆的犯罪时,教唆犯必须积极制止被教唆人的犯罪预备行为,劝说其放弃犯罪意图并阻止其着手实施。

  2、在被教唆的人已经进入实行阶段后,教唆犯必须阻止被教唆人继续实施犯罪。

  3、在被教唆人进入实行后阶段,即已实施完毕犯罪行为,结果尚未发生时,教唆犯必须积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