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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9日|分类:法律顾问 |391人看过

一、四川省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四川省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八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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