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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违约责任条款能否继续适用?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211人看过

一、合同终止后违约责任条款能否继续适用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违约责任条款是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违约事项对应的补偿方式作出的约定,其作用在于当违约事实发生后对各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清理和结算,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清理和结算条款。

合同终止后违约责任条款能否继续适用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三、违约责任的特点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所以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责任相区别的特点。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合同关系是具有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这种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具体说,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主要目的在于消除由于其违约而给合同履行带来的不利影响,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尽管具有强制性特点,但是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仍有一定的任意性,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的安排。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限制当事人在未来可能承担的风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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