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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其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522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07年10月8日,中铝重庆分公司发布《中国铝业重庆分公司材料采购生产用石灰石招标文件》。重庆涪立建材有限公司随后进行了投标,2007年11月8日,中铝重庆分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重庆涪立建材有限公司中标,后双方同意在当地成立涪立公司签订合同。2013年10月,中铝重庆分公司与涪立公司签订《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3年石灰采购订货合同》。后于2013年11月25日终止履行。但中铝重庆分公司并未书面通知涪立公司终止该合同。后一审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中铝重庆分公司送达了起诉状。

  案例分析:

  解除权为形成权,依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解除权人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异议期经过,合同解除后,若主张解除一方无解除权,非解除权方虽不能提出异议主张继续履行,但仍可主张违约责任,通过损害赔偿替代实际履行加以救济。解除权人以诉讼方式提出解除合同,系通过法院以向对方送达法律文书特别是起诉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方式。在诉前未经通知程序而行使解除权场合,如合同解除最终被认定,则载有解除请求意思表示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发生解除合同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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