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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能否起诉解除合同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310人看过

案情介绍:

  1998年10月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某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某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16363.73元,总价款368184元。合同签订后,冯某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

  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某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同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原址开业。2002年1月,购物中心也停业。

  新宇公司的新股东为盘活资产、重新开业,拟对时代广场的全部经营面积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布局,为此陆续与大部分小业主解除了商铺买卖合同,并开始在时代广场内施工。

  2003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冯某,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某所购商铺的玻璃幕墙及部分管线设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冯某致函,冯某不同意解除合同。由于冯某坚持不退商铺,新宇公司不能继续施工,6万平方米建筑闲置,同时冯某也不能在他们约70平方米的商铺内经营。

  案例分析:

  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某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卖合同也应当解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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