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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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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371人看过

案情介绍:

  1998年10月19日时代广场尚在建设中时,新宇公司与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1998年10月22日前交付房屋;交房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去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该合同于1998年10月26日经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房屋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新宇公司于1998年将时代广场内的自有部分租赁给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经营。1999年12月时代广场购物中心在原址开业,2002年1月再次停业,大部分购房人所购房屋亦无法正常经营。2003年3月17日及6月30日,新宇公司两次致函冯玉梅,通知其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03年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冯玉梅所购商铺的玻璃隔墙及部分管线设施。随后新宇公司进行了调整经营格局的施工。冯玉梅为此与新宇公司发生纠纷。

  案例分析:

  此案符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首先,双方已经形成合同僵局,在无法实现整体商铺商业价值的情况下,强行将本案分割商铺过户给冯玉梅对双方都不利;第二,违约方是由于经营不善并努力改变现状导致违约,并非恶意为之,冯玉梅坚持不退房的话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如前所述,强制履行对违约方显示公平。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的时点如何确认?违约方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具备解除权行使条件时,守约方可以通知的方式单方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违约方时即告解除;守约方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这种情况下合同自起诉状送达违约方时解除。而违约方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时点应是合同解除的判决生效之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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