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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141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条第二款,这一条在实际的工作中对于不懂法的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是个大雷,因为很多企业管理人员的固有思维中认为员工不胜任就解聘是合理的,但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是这样,在这点上法律明显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给了劳动者学习和调整的机会。而在劳资纠纷中,如果企业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在经过培训和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那么仲裁机构是不会采信企业的说法的,进而会判定企业败诉。

  首先必须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政府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做事情。如果你自己掌握不了你可以请律师,请顾问帮助你咨询指导。

  处理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依照原来劳动合同里面相关的约定条款来做事情。不要拿条款是这么写的你做的是另外一套,这样是不可以的。

  我们必须与员工是作为一种平等关系,必须以平等的原则进行公开公平的协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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