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将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或属他人的财产,经双方协议分割给另一方。
1.一男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将登记在其父母名下的房产约定给女方。事后,财产所有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男女双方离婚所达成的财产协议。
2.双方离婚将与一方父母一同登记的房产当成离婚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导致财产共有人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3.还有协议中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男(女)方负担”,由于没有列举债务清单和明确债务数额,导致债务时不时地冒出一笔,使负责偿还债务的一方叫苦不迭。
二、夫妻离婚时对财产达成“家中一切财产全归一方所有”的协议。离婚后一方不交付财产,另一方凭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交付财产,在审理中双方对家中财产表述不一,致法院无法认定“家中财产”。
1.“家中财产归一方所有”中的“家中财产”表述过于宽泛。在诉讼中一方称家中的财产被被告拿走了,对方认为这不是“家中”的财产,是借的别人的,我已还给人家了,而另一方并不认可。
2.离婚双方在离婚时还对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人财产当成离婚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如,离婚双方在结婚前就有收割机,这应是离婚双方一方婚前的财产或一方与其父母的共同财产,当成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