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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1020人看过

  一、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肯定论者认为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凡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定论者认为对于合同诈骗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观点: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

  (1)骗取他人财物目的说。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用或占用,建议立法删去“非法占有”之限定,同时表述为“骗取他人财物”,以减少理论纷争和实务混乱。审判实务中,区分骗用与占有意图,作为量刑情节。

  (2)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目的说。认为合同诈骗罪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主张应修改立法规定,不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确立“非法获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3)双重目的说。认为非占有目的不是合同诈骗罪的惟一主观要件,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构成中“无意履行合同意念”与“非法占有目的”并存。笔者认为,持否定意见的几种观点均值得商榷,都存在一定不足。持肯定意见的观点看似合理,但实际上根本无法解决问题。

  正确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合同有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和真面目签订的合同。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及违约后的态度看,同时参照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使用诈骗方法募集巨额资金后,携带被害人财物逃跑的;

  (2)肆意非法处置、滥用、变相占有被害人财物的;

  (3)大肆挥霍对方的定金、预付款,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

  (4)以支付中间人高额回扣、介绍费、提成等方法,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被害人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被害人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将以诈骗方法得来的财物大部分用于归还债务,弥补亏空的;

  (7)根本就没有经营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8)抽逃、转移、隐匿被害人财物,有条件归还而拒不归还的;

  (9)隐匿销毁财务账目,或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被害人财物的;

  (10)为继续实施合同诈骗,拆东墙补西墙,或将被害人财物用于亏损或进行不营利生产经营项目的;(11)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被害人财物,或者致使被害人财物无法返还的等。

  正确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从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合同有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和真面目签订的合同。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及违约后的态度看。

  二、合同诈骗罪追诉时效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三、合同诈骗免于处罚的情形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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