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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隐性风险解析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1日|分类:法律顾问 |1686人看过

近些年,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对新发放贷款质量的考核力度的加大,信贷风险意识的增强,以及银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产生根源监管的加深和贷款风险问责制的推行,商业银行在办理抵质押担保业务时,越来越重视作为贷款企业第二还款来源的担保风险的控制,不断提高抵押物的处置变现能力,加强对抵质押物的管理。然而,在实践中也发现,当前不少商业银行对在建工程抵押、收费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抵质押担保业务隐性风险认识不足,对其风险控制往往停留在审查文本资料的完整性,或满足于其符合一般业务操作流程即可,潜在较大的风险。

 

  一、当前隐性风险较大的三类抵质押担保风险解析

 

  (一)在建工程抵押担保风险

 

  在建工程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用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但实践中,商业银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管理往往等同于一般房屋、建筑等已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管理,忽视了以下潜在风险:

 

  1、价值不确定风险。在建工程抵押价值估价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价值的实现和债权银行的利益,但不少银行对以下价值认定风险重视不够:不断变幻的市场环境下人为地抬高抵押物的价值,造成抵押不足或不实;抵押物的主体设计功能变更或附属建筑物的缩减或变更,影响建筑物未来的实际效益;项目建设期的延长,缩短了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效益发挥期,甚至被国家提前收回;工程造价欠款的隐蔽性使在建工程的价值存在不确定性。

 

  2、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优先受偿权受到法律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抵押登记风险。在建工程往往是只具备了土地使用权的“产权”,而无严格意义上的房产权属证明,这样的抵押既不同于普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也有别于通常的房产抵押,其将来可以取得的不动产尚未真正存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因缺乏权利凭证或者法律文件而容易影响相关登记手续的完备性,从而威胁到抵押行为的有效性。

4、以国有划拨土地及其建筑抵押的风险。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登记手续往往较为特殊,其政策变动较大,对银行办理有关抵押手续的有效性提出考验。

 

  5、抵押过程中的人为风险。由于在建工程抵押涉及评估、确认、公证、登记、权属文件签署、注销、失效等诸多方面,程序较复杂,当事人较多,容易因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因素而形成如项目业主的欺诈行为;各有关当事人的恶意串通,抵押后挂失再抵押的重复抵押风险等方面风险。

 

  (二)收费权质押担保风险

 

  收费权质押担保是指银行为担保其债权,抵押人给付前得以留置抵押人交付的高速公路桥梁、污水处理设施等建设项目收益权,并于抵押人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得以上述设施之收益优先受偿的担保行为。然而,应看到,收费权质押往往是因为借款人没有足额可供抵押的财产或很难找到有实力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而采取的权宜担保方式,涉及项目未来建设情况和未来收益等不确定因素,与地方政府信用及其财政状况相关度大,银行承担的潜在风险较大。

 

  1、法律风险。该种财产权利能否质押,现行法律虽然没有作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许可性规定,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影响到质押权的实现。如现行法律对公路收费权质押的质押手续及登记制度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公路收费权质押无法定登记部门,质押权的排他性不足。

 

  2、固有风险。贷款项目的还款来源是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所收取的费用,而质权实现的收入也正是此收费收入,两种还款来源的重合,这使收费权质押担保不具备一般担保的补偿、保障功能。加之收费权质押的规范性和稳定性较差,大多数收费项目具有一定的专营性,其固有风险导致银行的质权操作和实现的实践难度较大,处理突发风险时较为被动。

 

  3、质押权悬空的风险。一般市政项目管理部门大部分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管理。如公路行业管理部门须将车辆通行费收入和养路费收入一律按要求上缴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再由上级部门统一拨付养路费支出和偿还银行贷款资金,借款人没有支配公路项目车辆收费收入的权力,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仅限于返还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倘若借款人在项目建设期间无法取得收费经营权,只能用未来收费权质押,造成项目建设期间已经投放的银行贷款担保的悬空。

 

  4、项目效益不确定性风险。以公路收费权为例,车辆通行费收入是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对未来项目公路车流量的准确预测并以此估计的未来收益格外重要,需在多次现场实地抽样观测,保证第一手资料准确性和时效性的基础上计量分析,技术难度较大,而银行往往直接采用借款人提供的可行性报告中的数据,其真实性和合理性令人质疑。一旦实际车流量无法达到测算值,给贷款带来巨大风险。

5、资金缺口风险和项目建设风险。建设资金或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足,或人为地调低预算形成资金缺口;或者建设过程中由于配套设施和条件不落实等因素,导致工期延长,工程不能按时竣工,效益下降,影响了还本付息。

 

  6、政策性风险,如国家对公路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的调整, 或对收费站的取缔,将影响质权的顺利实现。

 

  (三)动产质押担保风险

 

  动产质押担保是指出质人将自有的动产交与银行用作质押,由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担保行为。其源于银行在对民营企业融资过程中受到有效担保问题困扰时采取的担保方式,一般以钢材等原材料为质押较为多见,也有以设备、股权做质押。银行、企业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相关的协议。实践中,虽然银行、企业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有关协议,约定三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中介公司定期向银行报送质押物的监管情况报告,但深入分析,其潜在风险不可忽视:

 

  1、留置权优先于质押权问题。按照法理,留置权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因此,中介公司可要求先于银行实现留置权。当然,在当事人依法约定排除中介公司的留置权的基础上,同时在动产上分别对银行贷款债权和仓储保管费用债权设定质押权,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银行与中介公司按债权比例行使质押权也是可行的,但实际操作中这个环节往往被省略。

 

  2、质押物登记缺位的风险。虽然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大部分动产用来出质担保时无需办理出质登记,但我国法律对这一部分动产实行的是签字、交付生效和登记对抗。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此类财产出质担保而未办理出质登记,除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之外,对于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并无其他什么重大的障碍。然而,一旦遇上有人采用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动产实施质押担保时,债权人银行如果疏于要求出质人办理有关出质登记手续,质押担保关系便告无效,很大程度上还将承担过失法律责任,此时银行贷款及其他资产的风险便会徒然剧增。

 

  3、质押物交付失当的风险。银行动产质押担保贷款业务中的质押物交付失当,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不交付,质押物出质后仍由出质人占有;二是交付错位,质押物交给了不善保管之人。无论出现哪种情况,实践中都很难避免给债权人银行造成重大的损失。

 

  4、质押物托管失灵的风险。一是同一动产重复质押的风险。动产出质不实施移库,质押物仍存于原仓库中,极易发生仓库重复开具仓单、使同一动产重复质押担保的情况,从而出现第三人对质押物提出权利主张。二是质押物被非法挪用的风险。质押物存放于原仓库中,很难完全避免发生质押物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被转移、挪用等情况,致使债权人银行的质权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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