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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政机关乱收费申请行政复议无回应,该起诉谁?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343人看过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否作被告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对复议机关的被告地位问题进行了明确。

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是行政诉讼中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不同于传统的行政诉讼中法院仅对单一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模式,而需要法院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这两个行为分别进行审查,而厘清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的关系问题,是审理该类案件的重点所在。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之间的关系,兼具“独立性”与“依附性”,基于此,我们认为,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上应采用分别负担模式,在司法审查模式上应采用区别于传统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方式,体现审查顺序的次第性以及审查标准的合法性兼合理性,在裁判方式上的选择上,应针对不同的情形规定相应的裁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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