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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土地权属确权决定,该起诉谁?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8日|分类:法律顾问 |243人看过

如果你想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并不是去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的,有些情况即使立案了也可能会被驳回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由此可知,被告的确定是多么的重要,如果说行政复议机关仍然维持原行政机关的决定,那么应该以谁为被告呢?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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