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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算是乘人之危签订合同?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7日|分类:法律顾问 |428人看过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者紧迫需要。

通常所所指危难,除了经济上的窘迫外,也包括生命、健康、名誉等的危难,如突遇大病急需大笔医药费、突遭车祸重伤等等。

2、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迫于无奈(非真实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了合同。

如张三突遇大病急需大笔医药费,临时决定买房,但一时间按无法按市场价卖出,李四获悉该情况后,作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该房屋的行为,使张三迫于急需医疗费,从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行为人乘人之危签订合同的,都是故意,主动谋求不当利益。如果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处于危难或急迫状态,即使提出苛刻条件并为对方所接受,也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

如上述例子,李四是获悉张三大病急需用钱的困境后,从而作出迫使张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是故意的,该合同是可撤销的趁人之机合同。但如果李四并不知情,只是“凶残”杀价,将房价压得很低,而张三迫于急需用钱而签订合同,就不能认为是乘人之危合同。因为李四压根不知道张三有“危难”,也就谈不上乘人之危了。

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对自己严重不利。

行为人通过签订趁人之机合同的方式,取得了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取得的重大利益,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所以法律允许受害人撤销该趁人之机合同。

如上述例子,张三迫于急需医疗费的现实,不得不违心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李四,这对张三而言,显然是严重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所以张三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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