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需满足以下要件:
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按照以上要件,其实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情况下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普遍认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的情况,并且一定条件下也认可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况。
并且,合同有效并遭受缔约过失损失时可以主张以下赔偿: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3、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损失;
4、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
5、支出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