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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后又没合作要不要赔偿缔约损失?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6日|分类:法律顾问 |167人看过

按规定,缔约时出现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比如为制止合同一方跟其他人达成合作,假装要订立合同,并跟对方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是提供虚假情况。订立合同时,双方应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并要积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比如产品的报价、性能、瑕疵等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因为双方磋商时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即使后面是否达成合作,另一方都获知了基本信息。

  如果获得信息的人又将该内容扩散出去,或是提供给他人并从中获利等,那么即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比如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做过承诺,之后许诺方又违背的。

  因此,双方为达成合作进行磋商,并且一方已经如实报价,但最后还是没合作的,那么获取报价的人没泄露该消息,或是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一般来说,即不存在缔约过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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