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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8月31日|分类:法律顾问 |226人看过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前者具有法定性,后者具有约定性;

(2)前者产生于先合同义务,后者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

(3)前者保护信赖利益,后者保护履行利益;

(4)前者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后者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以上三种,分别是: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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