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吟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般建筑材料买卖合同违约怎么界定过错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6日|分类:法律顾问 |277人看过

一、一般建筑材料买卖合同违约怎么界定过错

1、建筑材料买卖合同违约过错的界定标准为在买卖合同当中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一方造成了损失,或者是否有相互导致了损失。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混合过错规则】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损益相抵规则】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建筑工程合同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建筑工程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