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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违约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3日|分类:法律顾问 |217人看过

一、借款合同违约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3、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这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则属于违约行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时间支付利息。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违约责任分别有哪些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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