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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男子竟然这样做,幸亏被警察发现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2日|分类:法律顾问 |187人看过

【案情】

接上段,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凌某打电话通知其母,让其母叫来自己的女友黄某,并未离开案发现场。在与其母、女友等候120急救车辆抵达现场的过程中,被告人凌某记起自己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就让其女友“顶包”报警,黄某报警称系自己驾车撞倒被害人。公安民警抵达案发现场后,见黄某神情紧张且无法复述案发情况,将被告人凌某与黄某带回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经民警教育,被告人凌某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疲劳驾驶撞倒被害人林某、指使黄某“顶包”报警意图逃避法律责任的犯罪事实。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害人林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凌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律师普法分析】

涉嫌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凌某驾照到期未更换,驾驶未年检的汽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因此,被告人凌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凌某让其女友顶包的行为并不够成逃逸,凌某为逃避交通肇事和无证驾驶带来的法律责任,指使自己的女友黄某“顶包”报警,冒充肇事者,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就其客观表现而言,被告人凌某在肇事后,虽然曾冒充乘车者而非肇事者,但被告人凌某一直未离开犯罪现场,并且积极拨打急救电话与报警电话对被害人林某进行施救,其在客观上并不存在“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因此,凌某让女友顶包的行为不够成逃逸。

【法院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凌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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