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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有哪些

发布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4日|分类:法律顾问 |284人看过

1、诉讼请求的种类。

诉讼请求是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前述合伙纠纷案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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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要求给付合伙盈余款。主要针对合伙经营有赢利的情况,比如扣除原材料款、外加工款或人工工资,尚有盈余,此时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该类案件共有5件。

⑵要求支付合伙垫付款或费用。在合伙期间未按出资比例实际支出,一方垫付款项较多,而合伙经营收入主要由另一方领取或控制,又不肯主动配合对帐清算的情形下,垫付较多一方提出主张。该类案件共计6件。

⑶要求返还投资款或投资设备。合伙事项未按约开展,或者双方约定了投资款返还的条件时,原告提出该种请求,共计6件。

⑷要求支付退火(股)款。该类案件共4件,合伙人退伙时,经协商订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另一方应当支付的款项金额,如另一方违约不履行,原告就提出该种请求。

⑸要求支付合伙亏损补偿款。由于合伙经营发生亏损,一方支出相对较多,要求另一方按出资比例结算后补偿相应的差额。此类案件共有2件。

⑹要求确认合伙协议无效或解除合伙协议,同时退还投资款。该种诉讼请求一般在合伙目的无法实现,或合伙主体资格及合伙内容有法律禁止性规定时,由受损相对较大一方提出主张。该类案件共有2件。

2、结案方式的类型。

26件合伙纠纷案件的结案方式与其它案件类型没有区别,但结案的理由和原因却呈现出其特殊之处。据统计,以判决结案的共7件,调解结案的4件,裁定准予撤诉的10件,其余5件均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

⑴判决结案的,其中4件属于当事人主张要求支付退火(股)款的案件,由于退伙协议已有明确约定,法院依据《民法通则》解释第52条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1件以未经清算要求分配合伙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件因合伙关系认定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合伙财产的诉讼请求;另外1件合伙已经结算,原告以结算后出具的借条表面内容为依据诉请要求归还借款,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经法院释明,原告坚持以借贷关系主张,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⑵调解结案的4件,均有合伙终止协议或经结算出具的欠条,原、被告双方对合伙事实基本无异议。

⑶以裁定驳回起诉或准予撤诉结案的,驳回起诉的理由和申请撤诉的原因主要都是由于合伙未经清算,法院无法认定具体的盈亏情况。

3、引发合伙的原因。

合伙纠纷的最本质是权利和利益的争夺,引发合伙纠纷的原因纷繁复杂。经归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签订的合伙协议存在漏洞,比如对资金的投入、赢利的分配、亏损的分担以及退伙、终止结算等约定不具体或不明确,有的甚至仅就出资情况签订协议。该类情形的案件共有6件。

(2)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帐目或帐目混乱。合伙人分别管帐、管钱,并各有支出且记帐不规范。一旦发生纠纷,各方当事人均持有部分帐目,致使法院无法查清合伙经营的具体事实。由此发生纠纷的共有7件。

(3)合伙采用口头商定方式,致使发生诉讼时,当事人举证困难,法院认定合伙关系以及合伙协议的具体内容难度增加。在26件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口头协商发生合伙关系的共达5件。⑷合伙关系缺乏诚信,盲目合伙埋下纠纷隐患。合伙以利而合,因利而散,一旦经营亏损,往往产生猜疑心理,以致纠纷发生。该类案件共有4件。⑸合伙人法律意识淡薄,入伙、退伙、解散随意、手续欠缺,清算不及时,从而给纠纷解决增添障碍。此类情形的案件有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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