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登蕾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1131人看过
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单方擅自搬离租赁房屋并通知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租赁合同,但其搬离房屋行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因此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即合同不因此当然解除。
诉讼中,如承租人坚持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为避免房屋空置损失,法院可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根据具体案情以出租人另行出租房屋、收回房屋、当事人起诉或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点合理确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因承租人之行为并非合法地行使解除权,故虽然合同解除,但承租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同事,出租人作为守约方也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具体损失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赁、承租人的过错程度等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六个月至一年的租赁为宜。出租人有证据证明另行出租该房屋的价格低于与承租人预定的租金标准,其同时要求承租人赔偿剩余租期内的租金差额损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