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滕敏律师

  • 执业资质:1330320**********

  • 执业机构: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徐滕敏律师告诉你:六合彩赌博到底构成什么犯罪?

发布者:徐滕敏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897人看过


徐滕敏律师告诉你:六合彩赌博到底构成什么犯罪?

 

有新闻报道说:“经过公安部门的持续打击,“六合彩”赌博犯罪有所遏制,但随着通讯工具的发展,采取隐蔽方式的新型“六合彩”犯罪手段出现,使部分地区的此类犯罪呈现了蔓延之势。”

 

赌博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是要接受刑事处罚的,那么大家都知道六合彩赌博到底构成什么犯罪吗?

 

徐滕敏律师解答这个问题:

 

一、六合彩赌博构成赌博罪、非法经营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赌博罪论处
  (一)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 3 人以上投注或接受 3 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 2 万元以上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而多次( 3 次或 3 期以上)提供赌博活动场所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且输赢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执行<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行、销售“六合彩”,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起点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和《解释》六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尚未达到非法经营罪起点,符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赌博犯罪构成规定的,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知,发行、销售“六合彩”也有可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六合彩赌博构诈骗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

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六合彩”赌博活动为诱饵,收取投注款后携款逃跑的,依照《刑法》第?266 条之规定,以诈骗罪论处。但对收受他人投注后因被司法机关查处或因赔率问题无力支付而携款逃跑的,不以诈骗罪论,应仍以赌博罪论处。

 

三、六合彩赌博构非法经营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六合彩”赌博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

对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报刊、图书等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1998 〕 30 号)等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徐滕敏律师提醒:

         如家人朋友因六合彩赌博而被刑事拘留,是依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现在只能委托专业律师会见。针对刑事案件唯一正确选择是尽快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进行会见,了解案情,争取取保候审或不予批捕,以及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徐滕敏  律师联系方式:88996851  13777718512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温州 宁波 乐清 平阳 文成)
       温州总所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华夏银行大楼5、7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