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赢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孙晓赢律师办理的债权债务案件

发布者:孙晓赢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6日|分类:公司法 |420人看过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兴亚东街西,金水路北商业办公楼23层23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已代偿款项70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28日,被告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洛阳分行)签订编号为1321201328037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10月16日,浦发银行洛阳分行给被告提供2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013年8月2日,原告与浦发银行洛阳分行签订编号为ZB1321201300000292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对2013年8月2日至2013年10月16日浦发银行洛阳分行与被告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2013年9月25日,原告代被告偿还浦发银行洛阳分行700万元贷款。

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

河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28日,被告与浦发银行洛阳分行签订编号为1321201328037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2013年3月29日至2013年10月16日,浦发银行洛阳分行给被告提供2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013年8月2日,原告与浦发银行洛阳分行签订编号为ZB1321201300000292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对2013年8月2日至2013年10月16日浦发银行洛阳分行与被告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2013年9月25日,原告代被告偿还浦发银行洛阳分行700万元借款。

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

2015年7月2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对以上欠款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纠纷的形成,系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所致,应负全部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70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700万元,并从2013年10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被告河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判长赵爱民

人民陪审员牛会芍

人民陪审员曹金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苏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