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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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赢律师办理的债权债务、民间借贷案件

发布者:孙晓赢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463人看过


原告:马某某,男,1,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马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赢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刘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朋友关系,2013年11月30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月息2分。

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还。

某某缺席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2013年11月30日《借条》一份。

因被告未到庭,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持有《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马元现金壹拾万元整刘某某2013.11.30”。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10万元,有原告持有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未及时偿还欠款,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涉案借条未载明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可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马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判长朱建超

人民陪审员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李玉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牛童笑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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