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应为非要式合同
保险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是否为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的理由?
依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前段所述,“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之时间,为被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条款内容达成协议之时,与保险单之作成与否无关。是应属诺成合同而非要式合同。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据此规定,益显保险单或凭证之制作,与契约之效力无关,只是契约内容之证明而已。
就保险合同之特质言,应以非要式合同定位为宜。
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因未来所发生的不可预料、不可抗力之风险,而造成之生命或财产的损失。因此,在双方达成协议至发放保险单或暂保单间的时间,风险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若必须待取得保险相关凭证后,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对投保人而言,将会产生保险之空窗期,实非投保保险之本意。
上一篇
关于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下一篇
168人看过买卖合同的常见法律问题
194人看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382人看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需收集的证据清单(详细版
105人看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130人看过保证合同订立中的信息披露问题
151人看过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