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债权确认;债权申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XXX(下称原告)与河北某建设公司(下称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因第三人XXX出借银行账号给原告,所以用其名义签订合同并将款项汇入被告指定的XX银行账号。经2014年12月和2016年12月确认所签署的两份《借款合同》的本金为1415万元,月息2%。2016年8月,第三人出具声明称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借给被告的1415万元实际所有权为原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整后通知原告申报债权,因被告重整又一次申报债权,但因第三人也申报了债权,无法确定,提起诉讼。
原告其请求为:1、判决确认原告以第三人名义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债权人为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争议焦点:
债权人主体的确认;诉讼费用的承担
结果:
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交换了证据,原告XXX提交了《声明》协议显示第三人XXX于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出借给被告人民币1415万元,出借款项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其证据银行流水账单也显示了共计向被告转入1390万元;原告提交石家庄某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被告虽主张实际收款1390万,而非1415万,但原告为实际债权人理据充分,其判决结果如下:第三人XXX与被告河北某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2016年12月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债权人为原告XXX;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综上,石玉宏律师剖析理会案件后,由小见大,由表入里,由浅入深,有条有理,分析井井有条使我方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不仅维护了合法的权益,而且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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