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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河北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XXX与破产有关的案件一案

发布者:石玉宏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8日|分类:成功案例 |574人看过举报


关键词:

     债权确认;债权申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XXX(下称原告)与河北某建设公司(下称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因第三人XXX出借银行账号给原告,所以用其名义签订合同并将款项汇入被告指定的XX银行账号。经201412月和201612月确认所签署的两份《借款合同》的本金为1415万元,月息2%20168月,第三人出具声明称20149月至201412月借给被告的1415万元实际所有权为原告。河北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整后通知原告申报债权,因被告重整又一次申报债权,但因第三人也申报了债权,无法确定,提起诉讼。

原告其请求为:1、判决确认原告以第三人名义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债权人为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争议焦点:

     债权人主体的确认;诉讼费用的承担

 

结果:

    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交换了证据,原告XXX提交了《声明》协议显示第三人XXX20149月至201412月出借给被告人民币1415万元,出借款项实际所有权人为原告;其证据银行流水账单也显示了共计向被告转入1390万元;原告提交石家庄某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被告虽主张实际收款1390万,而非1415万,但原告为实际债权人理据充分,其判决结果如下:第三人XXX与被告河北某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12月、201612月签订的《借款合同》实际债权人为原告XXX;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综上,石玉宏律师剖析理会案件后,由小见大,由表入里,由浅入深,有条有理,分析井井有条使我方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不仅维护了合法的权益,而且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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