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某种利益。不当得利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所以其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当得利源于罗马法的“请求退还诉权”,而近代的不当得利制度,始于《德国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由此可以分析出其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一方获得某些利益。利益是指财产上的利益。2.他方受到某些损失。亦指财产上的损失。3.获得的利益和受到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他方的损失是由于一方的获利造成的。4.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自己获利的事实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依据,又没有合同上的依据。
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为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利益返还给利益所有人。
侵害他人权益而使他人受损害,构成侵权行为;但侵权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受有利益,所受之利益具有违法性或欠缺保有利益的正当性,成立不当得利。侵害他人权益之不当得利,对受害人而言,可以发生侵权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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