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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域管辖的40个司法观点

发布者:石玉宏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140人看过举报


01.以微信方式约定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时,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合同标的交付方式确定,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02.民间借贷纠纷区分出借争议与还款争议两种情形分别确定

合同履行地。


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 中的“一方”应仅指合同当事人,非合同一方作为原告依据合同提起给付货币的诉讼时,不应以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地域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04 .(1)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合同签订地并非是确认合同履行地的依据。协议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相关条款表述,仅凭“提交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法明确一个具体的合同履行地点,案涉合同的履行地点属于约定不明,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履行地加以确定。(2)认定合同履行地需要先确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在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中合同履行地进行审查时,应对支付货币系属交易对价,还是合同特征性义务进行审查,以准确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实现涉案合同目的的过程中涉及多方面权利义务的履行,支付货币仅是交易对价,而非合同特征性义务的,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而是其他标的,应当根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


05.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履约地,又同时约定交货地的,交货地属于合同实际履行时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履约地属于程序法意义上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当事人约定的履约地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06.悬赏广告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接收货币奖励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0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可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08.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因出借人未向其实际出借款项而诉求撤销其房产抵押权登记的,该诉请属于解除合同之诉的范畴,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09.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时以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是确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依据。


11.侵权人一旦实施了侵权行为,则侵权结果将相应产生,除法律上特殊规定和实践中特殊情形外,侵权结果发生地与侵权行为实施地大多重合。原告因被告侵犯专利权提起诉讼,但是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属于受案法院辖区的,受案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2.(1)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以某一共同被告的行为地或者住所地作为管辖权确定依据而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以有关被诉行为是否成立需要经实体审理认定即迳行驳回当事人的有关管辖权异议。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和有关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2)原告起诉据以确定案件管辖的被告所实施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原告亦未主张该被告因有明显过错而需要对其他共同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并就此提供初步证据的,不能以该被告构成侵权并以之作为共同被告确定案件管辖。(3)原告起诉时并未明确其他共同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依据其他共同被告的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并移送案件,以适格被告中的涉案被诉侵权行为主要实施者的住所地确定管辖相对较为妥适。


13.离婚后财产纠纷,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认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须满足三个条件:被告在该地居住满一年,一年时间连续未中断,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至原告起诉时,尚无法确定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应由被告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发生纠纷,以不同诉求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的,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的统一性,数案应由同一个法院合并审理。


15.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使作为被告的公司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也不影响该被告住所地的认定,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16.(1)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使用该另一产品的行为亦使作为零部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现了使用价值,则该使用行为亦构成对于被诉侵权零部件产品的使用,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2)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案件的情况下,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其主张不足以否定侵权行为地法院行使管辖权。


17.(1)对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人民法院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2)对于当事人是否适格,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有关其适格问题可以在实体审理阶段予以审查。如果当事人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当事人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18.依法可以将法人在市场监管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所作为确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连结点,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对登记部门公示的法人登记信息的信赖而确定该法人住所,当与该法人发生合同纠纷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19.(1)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可以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作为管辖连点确定管辖法院。(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后,其他管辖连结点的存在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被告主张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接收货币”,是指合同约定的标的为一方有权接收另一方支付的货币。案涉合同为工程项目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的标的是被告履行组织项目投标义务,原告起诉退回定金,但是其“接收退回定金”并非案涉合同约定的标的,而是其诉讼请求,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标的”确定管辖法院。


21.互联网借贷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争议管辖法院与案件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不宜据此认定该法院是案件的管辖法院,以避免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22.合同约定签约地与实际签约地不符,应认定约定签约地为合同签订地,但故意规避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除外。


23.涉案合同的名称、合同具体条款中均约定了涉案软件的许可范围及实际使用范围为A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认定为A地。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已经有明确约定的,无需考虑争议标的是否为支付货币进而据此确定合同履行地。


24.(1)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来确定。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2)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涉案合同款及违约金,该诉讼请求所指向的主要合同义务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的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则。


25.合同履行地应为最能反映该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的地址。(1)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应当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并结合实体法内容来加以确定。合同履行地一般是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涉实体义务的履行地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争议标的”,其内涵应当结合最能反映纠纷所涉合同之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来加以理解。(2)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最能反映该类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应为开发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以履行开发计算机软件义务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主要履行地。


26.(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核心仍然在于判断被警告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专利权,与专利侵权诉讼存在密切关联性,可以参照专利侵权案件地域管辖连接点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地域管辖连接点,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的“侵权行为”应当理解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相应地,此类诉讼中作为地域管辖连接点的侵权行为地,应当是指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实施地及其结果发生地。(2)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27.案涉合同约定 “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在发生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受让方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实质是行使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在债权受让方未主张受让案涉权利时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情形下,案涉合同关于“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对债权受让方有效。 


28.案件受理后,受理法院可以对影响管辖连接点的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仅限于形式关联性,通常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一定关联即可确定管辖连接点,人民法院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29.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30.客户在证券公司开户投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对客户账户内资金和证券既负有合同约定的妥善保管义务,同时还负有法定的妥善保管义务。证券公司营业部挪用客户账户内资金或证券的,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客户有权选择要求证券营业部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客户以侵权为由对证券营业部提起民事诉讼的,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1.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审理法院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


32.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选定的地点,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在地”的含义与“住所地”并无二致,故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


33.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观点解析: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货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将合同履行地依照约定,明确为一个稳定的履行地,废止了《92年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第19条的规定。


34.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观点解析: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中,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比较容易确定,难以确定的主要是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A为出卖货物方,B为买受方,如A起诉要求B支付货款的,A为接收货币一方,A地为合同履行地;如B起诉A交付货物的或者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的,A为履行义务一方,A地为合同履行地。


35.关于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的含义。


观点解析:司法解释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因此,履行义务的含义要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如“给付货币一方”的理解,这里的“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包括根据合同义务支付价款,也包括履行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用金钱的形式来承担。不能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


36.有多个合同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履行地的问题。


观点解析:合同项下的义务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应当依照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何为主要义务,也要结合合同履行的实体内容来确定。当主要义务履行地无法确定,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现为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37.管辖协议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何理解协议的书面形式。

观点解析:管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将书面形式从合同书、信件扩展到数据电文等有形形式,是现代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为近年来的我国立法所确认。例如,合同法第十一条(现已废止)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见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三条规定:“本条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此外,《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第三条规定:“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或以将来能够使用、援引的其他形式订立的,为便于将来可能产生或者已经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关系的纠纷,约定某个缔约国法院或一个或几个专属法院的排他性管辖协议。”

38.约定的地点与实际履行地发生冲突的处理。

观点解析: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一具体义务的履行地,不仅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可能有诉讼法上的意义。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签订地、履行地与约定的签订地、履行地不一致时,应当以约定地为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当事人在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双方对管辖有预期,不因与实际履行地不符而改变。《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现已废止)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

39.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观点解析: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较为常见的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一是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要判断何方当事人守约,需要经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这类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无效。

40.未履行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观点解析:有观点认为,案件没有审理,无法按照实体法的要求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本解释保留了《92年意见》第18条,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们认为,在对管辖争议处理时,主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合同是否履行作形式审查。江伟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提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有争议的义务的履行地法院管辖,履行地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或者实际履行地。民法规定的履行地只有在当事人未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在合同未实际履行时才有适用余地。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在确定管辖时适用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因此,如果合同没有履行,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管辖,但是,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也没有实际履行的,也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来源:山东高法 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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