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宏律师网

律师业务:自2006年10月起从事民事法律事务,2008至2009年底参与三鹿破产清算。

IP属地:河北

石玉宏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5:00-23:59

  • 执业律所:上海兰迪(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3115977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法民一庭:既是法定代理人又是侵权责任的替代责任人的,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列当事人

发布者:石玉宏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245人看过举报


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监护人的侵权责任。若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身份上也是法定代理人)在程序上既是法定代理人,在实体法上又是侵权责任的替代责任人,对于这类情形如何列当事人?

答:本问题存在争议。不少法院采取列该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但在实体法上确认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做法。这种做法违反代理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规则,受到诟病。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由此明确了监护人的实体责任,至于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则可以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后面单列该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来源 | 节选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7月第1版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北 石家庄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23115977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192776

  • 昨日访问量

    218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石玉宏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