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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了解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吗?

发布者:石玉宏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243人看过举报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因定制服装、购买家具等和商家签订合同,但有时,因为种种原因,我们签完合同后又会后悔,这时,我们能随意取消订单吗?如果取消订单,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这就涉及到我们通常容易忽略的一项权利的行使:任意解除权。


Q

任意解除权,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无条件地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它有三个重要特征:

第一,任意解除权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是法律赋予几类特定合同当事人固有的权利。
第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以对方违约为前提,只要合同履行的信赖基础丧失,当事人即可行使该权利。
第三,任意解除权是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无权提出异议。

基于任意解除权的上述三个特征,法律只在极少数的合同类型中规定了任意解除权。比如承揽合同中,《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中,《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中,《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不同的合同类型,法律后果可能完全不同。比如我们装修房屋时,假设购买的是已经做好的成套橱柜,和商家之间建立的就是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反悔不要了,这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购买的是根据尺寸要求现做的成套橱柜,那么和商家之间建立的就是承揽合同关系,如果不要了,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不属于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造成商家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Q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当事人能否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呢?

答案是不能。一方面,法律设定任意解除权制度在于允许不再需要合同履行结果的一方放弃或中止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过程中的服务,既避免了合同双方更多的时间、精力或金钱的无谓付出,又避免了社会资源的白白浪费,体现了合同法对自由与效率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属于强制性规范的范畴,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通过约定随意改变。如果你准备向某商家定作一套家具,商家和你约定合同一旦签订,双方不得随意取消订单,该约定实际上排除了你的任意解除权,应当属于无效,在商家制作完成家具前,你可以随时取消订单。

Q

如果你和商家约定了分期付款,你没有按约付款,这种情况下,你实际上属于违约方,那么你是否还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呢?

答案是可以。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行使主体并未限定在守约方,只要是法律规定存在任意解除权的几种合同类型,违约方也可以享有任意解除权,当然对于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只有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才享有任意解除权,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工作,则定作人不再享有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如果商家已经做好了全套家具,你就不能再基于任意解除权而取消订单了。

Q

任意解除权有这么多好处,是不是行使任意解除权就不用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了呢?

当然不是。任意解除权行使的后果有其特殊之处,一方面,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权利的行使不可能构成违约,无法按照违约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损失,原则上应当局限于实际损失,而不包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法适用。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赔偿范围可以包括可得利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比如有偿委托合同中,解除方除了应当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赔偿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就定作橱柜和家具的例子而言,如果你取消了订单,虽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仍然要赔偿商家的损失,损失赔偿的范围限于商家制作橱柜和家具的成本,而不包括商家可能获取的利润。

来源:上海二中院  作者:朱志磊  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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